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教育学院宣传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03-28 00:00 杨少伟 宣传部 

各系、部、处:

党委宣传部2004年制定印发了《河南教育学院宣传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豫教院宣字[2004]3号),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院各部门不得在学院教学综合楼大厅随意摆放宣传展版或其它宣传设施;不得随意张贴通告、通知等公文。

二、学院各部门发布的通知、公示、公告、海报和广告等,为保证美观,请张贴在教学综合楼大厅内、外的移动板报和海报栏,并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撤除。

三、各部门需要摆放宣传展板或悬挂横幅的,应按照《暂行规定》向宣传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设置或悬挂。

四、未经审批在教学综合楼大厅摆放宣传展版或随意张贴公告、通知等,宣传部将予以撤除或清除。

 

附件:《河南教育学院宣传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河南教育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06年2月21日

附件

河南教育学院宣传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净化、美化校园环境,规范校园文化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进一步加强我院宣传设施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宣传设施目前包括校园内西公寓宣传栏、学院大礼堂海报栏、教学综合楼内外移动板报、海报栏和相关建筑悬挂宣传横幅。

第二条 学院内的所有宣传设施必须坚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院在教学、科研、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内容要健康向上,设计要美观大方。

第三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宣传栏、阅报栏、海报栏和悬挂横幅的,应向党委宣传部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设置或悬挂。

第四条 学院现有的宣传设施使用,由宣传部负责审查宣传展示内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张贴使用。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发布的通知、公示、公告、海报和广告等只能张贴在学院统一设置的海报栏内,或张贴在教学综合楼内外的移动板报、海报栏,书写规范、准确,张贴须整齐、美观,同时要署明单位名称和张贴时间。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在统一设置的海报栏上张贴的宣传品不得超过海报栏版面,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三天。除特别批准外,时间可延长至一周。

第七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部门悬挂、张贴、设置的宣传品,原则上应于活动结束后即时撤除。横幅悬挂时间为3一5天,一旦有污损要及时撤除。

第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院内建筑物的门、墙、路牌和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悬挂、散发各种商业性宣传材料。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宣传部将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对院外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制止,对损坏宣传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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